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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组织

湖南中医药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来源:学生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4-06-1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中医药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湖南中医药大学外国语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在共青团湖南中医药大学外国语学院委员会具体指导下,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原则的外国语学院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根本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同学,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建设校园精神文明,使同学们成为具有时代感和责任感、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2、发扬我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学风,广泛开展学习、实践和课外学术活动,坚持走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3、积极投身三个文明建设,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

4、维持广大同学与党、团及学院的联系,做其间的桥梁和纽带;

5、加强院民主建设,调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6、在维护国家及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7、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湖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湖南中医药大学团委学生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资格:

凡有本校学籍的学生,被外国语学院录取并承认院学生会章程的均为院学生会成员。


第六条 加入方式:

经个人申请,参加初次和二次竞选,最后由各部门择优录取。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全院师生服务;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自觉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学生会声誉,为本学生会服务;

4、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树立良好的言行规范。加强领导与学生间的联系,作到“上情下知,下情上达”;

5、遵守院学生会章程,执行院学生会决议,积极参加院学生会主办或承办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对院学生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咨询和监督的权利,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承办的各项活动、参加院学生会有关工作讨论及学习有关文件和材料的权利;

2、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要求院学生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并拥有使用学生会提供的一切条件和设备的权利;

4、有向学生会反映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5、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工作优秀的学生会干部可参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及其他奖励和荣誉的评选活动,并有得到期末综合测评分数的权利。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为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主席团是由学生会执行主席、轮值主席构成;学生会常委会为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由学生会主席团、各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主席团和常委会由团委组织下的学生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权:

1、负责各部门学生会的总体工作,协调学生会与班级工作,支持各部门学生会在团委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2、协调各兄弟学生会,树立合作共赢的意识,联合开展大型活动;

3、负责定期召开学生会常委会工作会议,研究学生会重大事项;

4、领导各部门开展工作,随时抽查,监督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情况;

5、负责起草实施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查学生会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

2、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各部门工作计划;

3、确定各部门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院学生会各部门人员组成;

4、组织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考评和培训。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生活权益部、社会实践外联部、学习创新部、文体部和素质拓展部。各职能部门设有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1-2名。


第四章  学生领导成员职责


第十五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职责:

1、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对全院学生负责;

2、主持制定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持制定学生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主持召开学生会全全体例会、干部例会研究并决定重要工作;

5、根据院学生会职责,明确院学生会人员分工,带头落实并督促实施;

6、对学生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生会和全院同学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会轮值主席职责:

1、协助执行主席开展工作,对执行主席负责;

2、根据学生会分工,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分管部门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3、完成执行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在执行主席不在的情况下,受执行主席委托履行其职能。


第十七条 各部负责人职责: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段提高思想觉悟,积极进行工作改革和创新;

2、积极贯彻执行院学生会的决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4、根据学生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与实施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期末进行工作总结,及时向组织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加强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系,分工合作;

6、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提名、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 各部工作人员职责:

1、全力协助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对其负责;

2、根据部门工作分工,做好自己承担的工作;

3、在部长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受负责人委托履行其职能。


第五章  各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办公室

1、办公室是协助组织学生会其他部门进行活动提供设备、设备的租赁、配发和购买。处理学生会日常文职工作,管理学生会资料文档以及各种文件、公告和通知的发布;

2、建立并健全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安排各种会议,并监督检查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负责学生会办公室人员值班的安排;

4、负责场地管理和场地卫生;

5、负责就业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生活权益部

1、负责开展各类活动为同学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并负责全院学生的权益保护;

2、负责学生会各机构正常运转的所有后勤保障;

3、负责各类活动物资的准备及购置;

4、和社会实践外联部共同负责整理学生会的报账流程。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外联部

1、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树立学院形象。负责加强本院与其他学院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发展;与其他院校密切联系,把成功的管理经验和优秀活动引进我院学生会;

2、负责为学生会活动的开展寻求社会力量帮助,为我院举办的相关活动及学生会其他活动寻求赞助经费,努力与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

3、负责举办开展学生实践志愿活动;

4、和生活权益部共同负责整理学生会的报账流程。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创新部

1、负责对全院学生学习方向的指引,对全院学生上课出勤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学院学生科老师报告相关情况;

2、负责协助学校学院开展各类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帮助丰富学生们的学术生活。


第二十三条 文体部

1、负责开展或协助开展各类文艺活动,丰富学院学生文化生活;

2、负责节目的审核与总结反馈工作;

3、负责活动彩排预演与正式演出的部分幕后工作;

4、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文艺活动,并争取取得优异成绩;

5、负责院校团委及学生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学院其他部门完成部分活动的相关工作;

6、负责开展各类体育活动,丰富学生生活;

7、按照校级要求开展体测;

8、关注各队伍训练及比赛情况。


第二十四条 素质拓展部

1、收集、记录并认证我院在校大学生(从2023级开始)对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产生积极作用的重要经历和取得的主要成绩(不包括课堂教学成绩);

2、负责每学期学院各班第二课堂成绩汇总工作;

3、负责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内容的申报、确认、修改及素质拓展证书补发、更换等工作;

4、辅助学生会完成相关年级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奖励制度

1、学生会主席团在学年综合测评中加分,基准分13分,满分为14分;

2、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将在学年综合测评中加分,基准分10分,满分为11分;

3、学生会部门工作人员将在学年综合测评中加分,基准分8分,满分为9分;

4、各部门负责人制定部门规章制度,具体视劳动量及效果加分。


第二十六条 惩罚制度

1、无故旷会2次、无故迟到3次或者请假达5次者劝退,劝退者无干部分;

2、无故迟到者扣综合测评分数0.1分/次,无故缺勤者扣综合测评分数0.3分/次;

3、部员因个人原因主动退部,需提交2000字电子及纸质版退部申请,在学院宣传栏上张贴黄榜通报批评,经主席团同意方可退部;部员被劝退出部门的,在取消干部分的基础上,需提交3000字电子及纸质版检讨,在学院宣传栏上张贴黄榜通报批评。

4、凡属学生会所组织的活动,违反活动纪律者,在学院宣传栏上张贴黄榜通报批评,并扣除其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素质分。


第七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需院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并由院学生干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湖南中医药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