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院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管理、考核、评价等,结合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院级团学组织”是指院团委各职能部门、院学生会等由院团委直接管理的学生组织。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由院团委管理的各院级团学组织的学生干部、干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院级团学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干事。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聘任
第三条 院级团学组织的重要学生干部由院团委负责选拔聘任,包括:院团委委员、院团委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院级团学组织的其他学生干部、干事的选拔聘任由各团学组织根据相关章程或制度自行决定。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聘任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一般应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选拔,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公开招聘的程序一般为:发布招聘公告、接受报名、组织面试、综合考察、研究确定、报告上级组织审批、发布任职通知等。
第五条 选拔聘任学生干部,应提前一周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报名条件、应聘资格、任职要求等,报名可采取个人自主报名,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报名。
第六条 面试应该由聘任组织组成不少于三人的面试工作小组,对应聘者进行面试,重点考察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奉献精神、学习成绩等各方面情况,面试考官要客观、公正对待每一名面试者,不得徇私舞弊。
第七条 重点岗位的学生干部选拔,需要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进行综合考察,重点考察其过去的思想政治表现、群众基础、日常行为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学习态度等,考察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第八条 聘任组织根据面试和综合考察结果,召开领导集体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确定拟用学生干部名单。
第九条 聘任组织按照学生干部管理权限将拟用名单上报上级组织审批。由院团委组织聘任的学生干部,须经院团委书记会或常委会审批;由院学生会聘任的各部门正副部长,由相关负责老师审批。
第十条 按照相关组织章程应该进行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要在选举前与上级组织沟通候选人名单,经同意后组织选举,选举后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的学生干部聘任名单,应公开发布任职通知,并向学生干部本人发放《学生干部任职通知书》,通知书统一从院团委办公室领取。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管理
第十二条 各院级团学组织应为每一个学生干部岗位制定清晰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的目标、性质、任务、纪律要求、考核要求等。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在学风建设、学生活动、学生工作等方面成为普通同学的表率。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自觉服从院团委、所在团学组织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完成任务,主动为该组织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参加团学组织均为自愿行为,应以努力锻炼自身能力、全心全意服务他人、乐于奉献工作时间为出发点,不得以其他不良倾向为目的。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不得以参加团学组织为目的谋取个人私利,更不得损公肥私、以权谋私。
第十七条 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纪律的学生干部,院团委和相关团学组织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各团学组织应定期对所管的学生干部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群众基础及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及奉献精神等。平时考核指各级学组织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如值班、例会出勤、日常行为规范等)自行安排进行考核。综合考评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 院团委各职能部门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其他团学组织的学生干部由相应团学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不超过全体参加考核人员的百分之三十;考核等次为“良好”的不超过全体参加考核人员的百分之三十。 考核结果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工作的全面评价,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学年鉴定及各项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各组织不得超岗位、超职数选拔任用学生干部。
2、不准个人以任何形式代替、决定学生干部的任免,无权改变团组织、学生会、社团集体做出的学生干部任免决定或团学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
3、不准在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封官许愿或打击报复,对违反相关规定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院团总支设立举报信箱),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院团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院团委委员会。